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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锅炉环保政策解读|燃气锅炉、蒸汽发生器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6-08-21 08:22:22点击:24

信息摘要:

在安徽工业企业选购安徽燃气锅炉安徽蒸汽发生器过程中,环保排放是环评、排污许可审核的核心要点。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,省内燃气类锅炉及蒸汽发生器,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13271‑2014 特别排放限值,氮氧化物需要控制在 50mg/m³ 以内,鼓励企业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设备配置。

安徽重点大气管控区域,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锅炉,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。很多企业存在误区:认为水容积 30L 以下免监检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,就不用管控废气排放。市场监管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提醒:无论设备是否免监检,只要产生烟气,均需要落实环保排放标准,完成排污申报。

安徽食品加工、洗涤、印染、酿酒等用热企业,采购锅炉、蒸汽发生器时,除核对特种设备资质,务必索要烟气检测报告,确认设备满足安徽本地环保要求,避免环评不通过、停产整改。低氮冷凝燃气锅炉、电加热蒸汽发生器,成为安徽企业技改替换主流选型。


本文标签:安徽锅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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